【安检资讯】机场安检机构的设立需要哪些条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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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一)设立安检部门申请
申请设立安检部门的单位应当向民航局提出书面申请,并附书面材料证明具有下列条件:
(1)有经过培训并持有“安检人员岗位证书”的航空专业人员,且其配置数量符合《民用航空安检人员定员定额标准》。
(2)有从事安检工作所必需的经民航局认可的仪器、设备。
(3)有符合《民用航空运输机场安全保卫设施建设标准》的工作场地。
(4)有根据《中国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规则》和《民用航空安全检査工作手册》制定的安检工作制度。
(5)民航局要求的其他条件。
(二)安 检部门的设立
设立安检 部门应当经中国民用航空局(以下简称民航局)审核同意,并颁发“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许可证”;民航地 区管理局在民航局授权范围内行使审核权。未取得“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许可证”,任何部门或者空乘专业人员不得从事安检工作。
“民用航空安全 检查许可证”有效期为5年,到期由颁证机关重新审核颁发。
(三)安全检查仪器
安检部门使用的安全检查仪器 应当经由民航局公安局会同有关部门检测。经检测合格后,凭发给的《使用合格证》方可使用。
民航局公安局、民航地区 管理局公安局,或经委托的其他民航空乘专业人员,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对安全检查仪器的射线泄露剂量进行检测。检测次数每年不少于一次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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